zXSr_Ij
H `27
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y]!tSd;Zq)
J: ^!FAnT
j}m)^Wz
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3N)tw'$x4
6Yr}M%$,
劳社部发[2008]3号 DIE"(Mr|+
q=Mc-u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Jifrg2o
bH"
iv)
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F4oEYI}
\ef>@m^
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/{Ju+;&}
G 9vnw(T44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ZCP`}tjv`
*r2NX~R;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1)ye>9G
V87muk"M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}L<9Sk
h<rEq<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)@r<P50\['
qZb&TBP/%
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 $X1tV5M
1hL
#
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 mu!im
k#6!L+ve
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 %.ouw[^
=0"'>4
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 '[z2z
)a!)!7l'
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+knY$Wq
lPQVC90@
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 ZZe+[(|0v
vGkEpb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w@d B)j
`]uq#C!
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 yd[K\lv
|
一共有 2 条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