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-05-13
一个“*”字引发的拘留案:法律真的受到侮辱了吗?
【摘要】 因一个孤立的字获罪,至少是近二三十年闻所未闻的。法院本应是最讲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地方,一个“*”字在民间一些地方确有其不文明的含义,但真的考究起来,却成了一个大问题:在我国的汉语言规范中,“*”字的本义是“拿着,握在手里”,引申为掌握(稳*胜券)、德行(*行)、用某种语言或方言说话(*广东话)、做事(*办)、弹奏(*琴)等等,就是不见注有侮辱的含义,如果较真起来,法院又如何引经据典来证实这个字是如何“直接侮辱”了司法工作人员?而“侮辱”一词的含义是“欺侮羞辱”,“侮辱”在法律上是一个罪名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,公然贬损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而侮辱他人的行为一为暴力侮辱,二是言语侮辱,三是文字侮辱,前二者够不上,只能算是文字侮辱了,但一个字如何能诋毁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。而且侮辱行为必须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公然进行。此公是写在只有法官才能看到的上诉状,能算是“公然”?依我看,陈某某充其量不过是借此表达一下自己心中的不满意罢了,根本够不上“侮辱”司法工作人员之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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